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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2801民初1733号

吴学忠与田朝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7-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学忠;田朝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2801民初1733号

原告:吴学忠,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自治县,现住景洪市。

被告:田朝侦,男,1964年4月8日出生,彝族,现住景洪市。

原告吴学忠与被告田朝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吴学忠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吴学忠。

审 判 长  陈德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

人民陪审员  岩 朋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岩罕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