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2801民初1733号
原告:吴学忠,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自治县,现住景洪市。
被告:田朝侦,男,1964年4月8日出生,彝族,现住景洪市。
原告吴学忠与被告田朝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吴学忠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学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吴学忠。
审 判 长 陈德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华
人民陪审员 岩 朋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岩罕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