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地址:武都区。
被执行人:贾新红,男性,1982年4月22日出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贾新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贾新红行政非诉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于申请人协商,申请人认为现执行时机不成熟,不适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张熙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胡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