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3304号
申请人:赖xx,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地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红、李颖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游xx,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地惠东县,申请人赖xx与被申请人游xx、陈木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赖xx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游xx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D栋1-13号、E栋1-12号1单元11层0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编号6304530181820190000129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游xx名下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开发区D栋1-13号、E栋1-12号1单元11层0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如要继续查封的,应在届满日前15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游xx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国兆
人民陪审员 黄旭东
人民陪审员 张美芝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柯嘉静
书记员周榕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