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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3执734号

陈勤华与曹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5-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勤华;曹永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23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陈勤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曹永明,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泗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勤华与被执人曹永明债务承担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1323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577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B×××××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暂未扣押,无法处置。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泗阳县××××组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曹永明长期外出,家中无人。5.本院于2019年4月2日,联系申请执行人陈勤华,其号码空号,无法联系且该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2960.35元,尚有执行标的12813.6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梁

审判员 卢大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