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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3民初1087号之一

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爱灵、胡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爱灵;胡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23民初1087号之一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治路453号。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爱华(特别授权),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灵,女,汉族,1966年11月29日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现住临汾市。被告胡晋林,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现住临汾市。

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爱灵、胡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爱灵、胡晋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跃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席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