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23民初1087号之一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治路453号。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爱华(特别授权),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灵,女,汉族,1966年11月29日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现住临汾市。被告胡晋林,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现住临汾市。
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爱灵、胡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爱灵、胡晋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跃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席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