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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执205号

范进达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范进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执205号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范进达,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越南,暂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范进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金胜、胡静珍经济损失人民币479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限制高消费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执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亦辉 执行员  甘效林 执行员  黄克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