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执205号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范进达,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住越南,暂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范进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金胜、胡静珍经济损失人民币479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限制高消费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执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亦辉 执行员 甘效林 执行员 黄克猛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