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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7436号

隗晓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隗晓晨;梁剑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7436号

申请执行人:隗晓晨,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梁剑营,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隗晓晨与梁剑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0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剑营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隗晓晨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梁剑营案款共计23171.75元(其中未包含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梁剑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梁剑营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梁剑营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止,余额不足;冻结被执行人梁剑营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宝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梁剑营名下×××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对被执行人梁剑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共计23171.75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丰利

审判员  付玉琳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许新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