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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5478号

黄业南与张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01-10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业南;张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3民初5478号

原告:黄业南,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宇波,潘登,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表,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黄业南与被告张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1800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为72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转账49000元,于2017年4月2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共向被告转账151000元(分别为三笔49000元,一笔4000元),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以上共计260000元。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黄业南(4304221967××××××××)人民币260000元,是原来2017年4月29日,2017年8月14日转账,于2018年春节前归还陆万元。嗣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上述借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业南借款本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6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业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黄业南负担175元,被告张表负担2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航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卢仕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