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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民初4059号

辛志刚等与王长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辛志刚;长德新源(天津)餐饮有限公司;王长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7民初4059号

原告:长德新源(天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辛志刚,执行董事。

原告:辛志刚,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花,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朋,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仲林,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德新源(天津)餐饮有限公司、辛志刚与被告王长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欢

人民陪审员  王国文

人民陪审员  王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