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7民初4059号
原告:长德新源(天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辛志刚,执行董事。
原告:辛志刚,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花,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朋,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仲林,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德新源(天津)餐饮有限公司、辛志刚与被告王长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欢
人民陪审员 王国文
人民陪审员 王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