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04民初306号
原告:葛世恭,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原告:施丽琴,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本帅,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付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世恭、施丽琴诉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基翔
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
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丽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