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14462号原告吴思,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官长水,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187室。法定代表人宫铁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嘉铭,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思与被告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的管辖权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故该纠纷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鑫博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邹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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