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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91民初467号

陶荣、杨俊与镇江融恒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简转普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9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荣;杨俊;镇江融恒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陶荣;杨俊;镇江融恒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467号

原告:陶荣,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杨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军、傅玲霞,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融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

法定代表人:陈香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30

法定代表人:萧长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良(实习)、刘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陶荣、杨俊与被告镇江融恒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吉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俊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