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91民初467号
原告:陶荣,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杨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绪军、傅玲霞,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融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
法定代表人:陈香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龙、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30
法定代表人:萧长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良(实习)、刘帅,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陶荣、杨俊与被告镇江融恒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常胜行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徐吉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于俊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