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521执676号

吴细勇、吴禾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吴细勇;吴禾根;吴琳;吴刚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21执676号

被执行人:吴细勇,男,汉族,住分宜县锻压厂生活区。

被执行人:吴禾根,男,汉族,住分宜县。

被执行人:吴琳,男,汉族,住分宜县。

被执行人:吴刚牙,男,汉族,住分宜县。本院在执行吴细勇、吴琳、吴刚牙、吴禾根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52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细勇、吴琳、吴刚牙、吴禾根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123900元;或扣留、提取其劳动收入123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春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