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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1378号

裴燕芬与朱富存、马小艳、马福、马月梅、王晓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燕芬;朱富存;马小艳;马福;马月梅;王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裴燕芬,女,汉族,1975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朱富存,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小艳,男,回族,1989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福,男,回族,1952年4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马月梅,女,回族,1971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王晓英,女,汉族,1976年8月出生, 住乌鲁木齐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裴燕芬与朱富存、马小艳、马福、马月梅、王晓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8)新昌证字第5823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申请执行标的90193元,未执行标的401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朱富存、马小艳、马福、马月梅、王晓英于2019年6月10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在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昌吉市公证处作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8)新昌证字第582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此页无正文)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