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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702民初2711号

朱刚纬与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刚纬;王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2711号

原告:朱刚纬,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王雷,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河南王家西购物)。

原告朱刚纬与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朱刚纬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刚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刚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刚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康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士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