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02民初2711号
原告:朱刚纬,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王雷,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河南王家西购物)。
原告朱刚纬与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朱刚纬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刚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刚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刚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康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士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