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102执4345-1号

贵州辉煌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辉煌消防装备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4345-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辉煌消防装备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贵州体育馆B座14号。

法定代表人:尤秀川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何永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102民初5825号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民终25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304544元,违约金15227.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完毕时据实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1元、执行费4746元。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114948.88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忠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