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4118号
申请执行人:孟国忠
被执行人:赵军
被执行人:屈贯平
被执行人:郑州永太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4090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19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国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军、屈贯平、郑州永太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军、屈贯平、郑州永太丰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03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