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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02执687号

裴氏深、裴文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裴氏深;裴文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裴氏深(BUITHITHAM),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国籍越南,住所地越南和平省乐山县缅对社,现住钦州市。

申请执行人:裴文内(BUIVAUNUI),男,1957年3月7日出生,国籍越南,住所地越南。 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廖宁,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708639627N。

法定代表人:罗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裴氏深(BUITHITHAM)、裴文内(BUIVAUNUI)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钦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人保钦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人保钦州分公司自动履行,于2020年5月22日、28日和6月2日向本院缴纳债务本息544999.8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415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777.5元和执行费780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7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裴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