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裴氏深(BUITHITHAM),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国籍越南,住所地越南和平省乐山县缅对社,现住钦州市。
申请执行人:裴文内(BUIVAUNUI),男,1957年3月7日出生,国籍越南,住所地越南。 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廖宁,广西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708639627N。
法定代表人:罗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裴氏深(BUITHITHAM)、裴文内(BUIVAUNUI)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钦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人保钦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人保钦州分公司自动履行,于2020年5月22日、28日和6月2日向本院缴纳债务本息544999.8元(含一审案件受理费415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777.5元和执行费780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7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裴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