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806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
负责人:文爱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男,汉族,系该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平,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
被告:张某。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雪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