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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7民初1944之一号

封丘县利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西省鑫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3-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封丘县利安建筑设备租赁站;山西省鑫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7民初1944之一号

原告:封丘县利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封丘县李庄乡李庄村东南头

负责人:常梅霞。

委托代理人:李新洲,封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鑫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1X东中环南段259号亲海国际A座27层21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振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99083564Y。

被告:彭林,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利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山西省鑫淼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彭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利安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提出对被告彭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利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彭林的起诉。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军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