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9592号之一
被执行人:刘帆,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刘帆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人刘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项并入本判决第一项用于罚金刑执行。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刘帆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上述法律文书由他人代收。2、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20年6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帆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帆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但余额不足两千元,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分别冻结被执行人刘帆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41409672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wx.tenpay.com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wx.tenpay.com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779.35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划拨执行人刘帆上述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wx.tenpay.com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wx.tenpay.com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726.58元并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帆的工商、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随案移送的一部金色华为手机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款130元已上缴国库。4、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刘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5、截至本裁定书出具之日,被执行人刘帆一直未到庭谈话或与本院进行联系,本院亦未发现其有在京暂住地址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京0106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对本裁定书持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硕宁
审 判 员 何东奇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郝 翔
书 记 员 芦子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