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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7执978号

杜玉勇、李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玉勇;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7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杜玉勇,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李伟,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杜玉勇申请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5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玉勇于2019-5-28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555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润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才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