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执123号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1992年7月18日出生,现于河源监狱服刑。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梅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判决,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林某某因犯抢劫罪并判处罚金50万元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到梅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存缴情况进行了调查,到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县分局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原户籍所在地梅县区程江镇长滩村村委会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M×××××益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根据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反馈,该车已达报废标准,故本院未能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宇辉
审判员 朱红标
审判员 罗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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