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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2民初1571号

赵玉飞与王道伟、雒恩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玉飞;王道伟;雒恩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1571号

原告:赵玉飞,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道伟,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雒恩梅,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赵玉飞与被告王道伟、雒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玉飞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飞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玉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6元,由赵玉飞负担。

审判员  陈晓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慧玲

书记员  徐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