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1571号
原告:赵玉飞,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萍,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道伟,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雒恩梅,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赵玉飞与被告王道伟、雒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玉飞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飞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赵玉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76元,由赵玉飞负担。
审判员 陈晓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慧玲
书记员 徐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