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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执647号之一

张雷阳、杨德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雷阳;杨德举;周顺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647号之一

申请人:张雷阳,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29岁,汉族,号码341202199008162316,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杨德举,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512922197404147270,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周顺丹,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420113197803250028,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202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德举与周顺丹有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97号纽宾凯国际社区-蜜城(三期)4栋28层2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德举与周顺丹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97号纽宾凯国际社区-蜜城(三期)4栋28层2号的房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晨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