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2民初5310号

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古达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阿古达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2民初5310号

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金凤,女,1979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阿古达木,男,1983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古达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一并向原告送达和释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所提供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纪艳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