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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1民初145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与曾桂兰、钟英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曾桂兰;钟英禧;庄振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民初145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县梅林镇赣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丽君,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华斌,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曾桂兰,女,1957年6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钟英禧,男,1952年6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庄振荃,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与被告曾桂兰、钟英禧、庄振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于2019年6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桂兰、钟英禧、庄振荃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忠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亚城 代理

书记员  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