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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3524号

盛海宁与郇茂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海宁;郇茂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3民初3524号

原告:盛海宁,女,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郇茂栋(曾用名:郇贸栋),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盛海宁诉被告郇茂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海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郇茂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海宁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9日,被告郇茂栋向原告盛海宁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5月15日前还清,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郇茂栋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盛海宁与薛勇(已故)系夫妻,被告郇茂栋欠薛勇工资30000元,被告郇茂栋给薛勇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薛勇工资叁万元整,郇茂栋2016年1月4日”,欠条出具后,被告郇茂栋未还,2018年3月9日,薛勇病故,原告盛海宁向被告郇茂栋催要该款,被告郇茂栋未有偿还,2018年4月9日,被告郇茂栋重新给原告盛海宁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盛海宁叁万元整,到2018年5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盛海宁催要,被告郇茂栋未有偿还。另查明:被告郇茂栋()与郇茂栋(412322197909061230)系重复户口,保留户籍:郇茂栋(),注销户籍:郇茂栋(412322197909061230)。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郇茂栋下欠薛勇工资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薛勇病故后,被告郇茂栋给原告盛海宁重新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期限,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郇茂栋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盛海宁欠款,而被告郇茂栋未有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盛海宁请求被告郇茂栋偿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郇茂栋给原告盛海宁出具欠条时,没有约定利息,原告盛海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约定有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盛海宁请求被告郇茂栋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郇茂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盛海宁欠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盛海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郇茂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聂静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