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447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张轶文、吴俊子、北京德莱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2016)京0108民初20315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轶文、吴俊子、北京德莱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轶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轶文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经委托网络询价房屋评估价为855.3714万元。经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上述房屋经第二次拍卖并成交,成交价格为662万元,买受人为刘某(身份证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轶文(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X京房权证通字第×××号)的查封。
二、单方解除设定在被执行人张轶文(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的全部抵押(一手抵押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他项权证号为X京房他证通字第×××号;二手抵押权人为高某,他项权证号为X京房他证通字第×××号)。
三、将被执行人张轶文(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至买受人刘某(身份证号×××)名下。
四、原房本作废,原他项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栗铭鸿
审判员 高尚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芊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