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京0107执9856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6-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985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建国北路东侧京津时尚广场3区。负责人冯宝静,行长。被执行人段端,女,1972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姜长院,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段端、姜长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00767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段端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重聚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一套。2020年5月13日,徐宇翔(身份证号:×××)以人民币51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前述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重聚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宇翔(身份证号:×××)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徐宇翔之日起转移;

二、解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重聚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重聚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的房屋的抵押,由买受人徐宇翔(身份证号:×××)办理解除抵押权注销手续。

四、买受人徐宇翔(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扬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