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30民初464号 原告白媛媛、张候刚与被告宋万坤、李红亮、澄城县盛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陕0630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有误,现补正
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二页“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街XX路XX号。
负责人:党军,系该公司经理。”更正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XX街XX路XX号。
负责人:党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晶,女,陕西新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员   朱    蕾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浩 宇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