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21民初2315号
原告:王素云,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利,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永,男,196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云与被告王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向原告王素云下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960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撤诉处理。
原告王素云在收到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本院收取4800元,其余4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素云。
审 判 长 郑 亮
人民陪审员 王刘景
人民陪审员 张红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车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