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恢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章文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会岩,男,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软件园高塘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泽华,经理。被执行人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卢峰,经理。被执行人卢峰,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黄泽华,女,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陈泽辉,男,汉族,1961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索红霞,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北京易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卢峰、黄泽华、陈泽辉、索红霞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2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922.29956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卢峰、黄泽华、陈泽辉、索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泽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被执行人索红霞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索红霞与案外人陈惠英、陈郁锫共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房、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索红霞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车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泽辉与案外人庄卓君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房产,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送达商请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将涉案房产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卢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峰与案外人刘湘梅共有的位于海珠区×××的房产,因该房产系共同共有,无法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份额,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将被执行人卢峰、黄泽华、陈泽辉、索红霞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2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