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327财保16号
申请人:郭永军,男,1972年2年出生,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
申请人:新疆美斯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东升西路**。
法定代表人:欧清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9年6月7日向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已经将部分机器设备转走,为防止被申请人继续转移财产,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667.71元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产品、半成品。2019年6月8日,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今后裁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美斯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667.71元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产品、半成品,期限为两年。案件保全费37元,由申请人郭永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建 国
审判员 任 红 梅
审判员 陈 丹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夏依巴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