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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1民初1948号

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欣、徐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0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欣;徐莹;本溪鑫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1948号

原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被告:赵欣,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徐莹,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本溪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河东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春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欣、被告徐莹、被告本溪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