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1948号
原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被告:赵欣,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徐莹,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本溪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河东村**div>
法定代表人:何春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欣、被告徐莹、被告本溪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