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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702执755号之一

钦州市闽通建材有限公司、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闽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02执7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闽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安州大道长荣新城12栋D02-D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L63E640。

法定代表人:黄金发。

被执行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02号东安小区第一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05484R。

法定代表人:罗家辉。 本院在执行钦州市闽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通建材公司)与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冠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恒冠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闽通建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被执行人恒冠建设公司付清货款55722.1元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恒冠建设公司工商银行21×××76账户60000元;被执行人恒冠建设公司于同月29日向本院缴清执行费73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97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和缴纳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结案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可以终结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容县支行21×××76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 二、终结(2019)桂07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裴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