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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1823号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肖刚陈罚金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肖刚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生产路**。被执行人肖刚陈,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刚陈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牧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