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1949号
原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本溪榕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窑沟口村白地沟div>
法定代表人:唐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徐重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榕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