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221执1367号王彦杰:你与王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21民初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阿伟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申请执行人1800元二、负担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账号:95×××43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联系人:张欣欣联系电话:0371-2896****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