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民初2926号
原告:叶西孟,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孙巍,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叶西孟与被告孙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叶西孟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西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叶西孟负担。
审判员 王先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