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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7财保24号

何立峰与新疆美斯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何立峰;新疆美斯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327财保24号

申请人:何立峰,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

申请人:新疆美斯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东升西路**。

法定代表人:欧清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9年6月7日向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称,被申请人已经将部分机器设备转走,为防止被申请人继续转移财产,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5043.25元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产品、半成品。2019年6月8日,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今后裁决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新疆美斯数码印花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5043.25元的厂房、机器设备和产品、半成品,期限为两年。案件保全费270元,由申请人何立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建 国

审判员 任 红 梅

审判员 陈 丹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夏拉帕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