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彦芳,女,汉族,1957年9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魏琳娜,女,汉族,1969年3月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郭政,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张彦芳与魏琳娜、郭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昌吉市公证处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9)新昌证字第1447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2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魏琳娜、郭政在昌吉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因拆迁补偿款资金尚未发放,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除》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1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