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恢172号之一
申请人:简细婵,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
被执行人:龚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简细婵与龚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龚进位于遵义市新浦新区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该房产。经征求双方意见,双方一直认定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618483.87元。本院决定以议定的价格618483.87元为起拍价依法拍卖该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以618483.87元为起拍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龚进名下的遵义市新浦新区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劲松
审判员 李乐乐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尉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