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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6执恢172号之一

简细婵、龚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0-09-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简细婵;龚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6执恢172号之一

申请人:简细婵,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务川自治县。

被执行人:龚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务川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6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简细婵与龚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龚进位于遵义市新浦新区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依法拍卖该房产。经征求双方意见,双方一直认定该房产的市场价值为618483.87元。本院决定以议定的价格618483.87元为起拍价依法拍卖该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以618483.87元为起拍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龚进名下的遵义市新浦新区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劲松

审判员  李乐乐

审判员  陈水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尉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