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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1027号之一

姚爱莲、冯宝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爱莲;冯宝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1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爱莲,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冯宝玉,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姚爱莲与冯宝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宝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宝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峨岭营业所银行账户存款90611.1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