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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141号

东莞市添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晓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添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晓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1141号

原告:东莞市添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金曲路**华南摩尔主题购物公园北大资源御湾商住区**楼商铺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3B53H。

法定代表人:曾艳玲。

委托代理人:王旭林,系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斌,男,汉族,1988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原告东莞市添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旭林,被告刘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佣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被告因购买第三人向阳、王佳卉名下位于东莞市××江××华南摩尔主题购物公园御城商住区1号楼1单元1602号房产,与第三人及原告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编号为NO.2016036),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书面《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及第三人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买卖服务,促成双方之间买卖协议的签订及成立,确认原告已经提供了全面的居间服务,被告于出具《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当天向原告支付佣金5000元,在房产过户当天向原告支付佣金10000元。目前案涉房产已于2018年8月7日向房管部门递交过户申请,办理完成了二手房交易手续并取得了交易回执。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至今仍拖欠原告佣金8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予理睬。

被告辩称,一、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四条第6款指定南枫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及过户手续,但原告在未经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换为盈辉担保公司,导致房屋过户后盈晖担保公司不但未按约定时间将监管房款支付给卖家,还将卖家的房款私自挪用并破产,导致卖家至今没有收到房款80万元,这是原告的失职导致的。原被告已协商一致待卖家收到购房款后被告再支付剩余佣金,原告法定代表人曾艳玲对此是默认的。

二、2018年10月10日,卖家向阳到原告处要求解决,还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要求被告将未付原告的佣金10000元支付给其作为补偿,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卖家沟通后让被告先支付2000元佣金给卖家作为补偿,被告提出剩余的佣金8000元需要待事情处理完毕后再支付,原告法定代表人曾艳玲称“我也没催你拿”。直到2018年11月16日曾艳玲才第一次催被告付款。

三、被告仅欠原告佣金7568元,原告代开发票尚有432元未退还被告,并称在佣金中扣除。

四、被告于2018年9月7日拿到房产证,2018年9月27日才将房产证送回银行解保,故利息不应从2018年8月17日起算,且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五、原告违约在先,给被告生活造成伤害和麻烦,律师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五、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多次主动找原告法定代表人曾艳玲协商,还主动将佣金7568元转给曾艳玲要求其撤诉,但曾艳玲拒收且不愿和解。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被告不属于违约拖欠佣金,不应该承担利息和律师费用。本院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5日,原告作为经纪方、被告作为买方、案外人向阳和王佳卉作为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就买卖位于东莞市××江××华南摩尔主题购物公园御城商住区1号楼1单元1602号房达成协议。合同第四条第6款预定:买卖双方约定通过南枫担保公司办理银行快贷(即提前放贷)。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承诺出此承诺时支付居间方佣金5000元,在过户当天支付居间方佣金10000元。双方确认于2018年8月17日到房管部门递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尚欠原告佣金为7568元。被告主张原告在买卖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更换为盈晖担保公司办理银行快贷业务,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一次性签订了很多材料,原告告知是银行的材料,被告没有仔细查看相关内容,直到过户完成后才收到交易的所有材料。被告提交的《个人二手楼按揭贷款代理服务合同》由卖方向阳和王佳卉、被告和东莞盈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原告则称案涉房屋交易时尚未办出房产证,南枫担保公司不受理案涉业务,原告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变更为盈晖担保公司,买卖双方是同意确认的,且被告也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被告主张由于东莞盈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因资金问题破产,导致卖方至今未收到卖房尾款80多万元,卖方要求被告将未付佣金支付给其弥补损失,经与原告协商后被告将佣金2000元支付给原告,由原告再转交给卖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艳玲称不催被告要佣金款项。原告则称看卖方可怜才垫付2000元给卖方用于追诉剩余卖房款,待卖方追回剩余卖房款后需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告邮寄《佣金追讨书》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8000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工作人员分别在2018年11月20日和2018年12月15日在微信中向被告催交费用,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二手房买卖及交易的居间服务,双方成立居间合同关系。《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及《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案涉房屋已经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有权按双方约定向被告收取居间服务费。虽然《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约定通过南枫担保公司办理银行快贷,但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与案外人东莞盈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二手楼按揭贷款代理服务合同》,被告抗辩原告在买卖双方不知情的情况擅自更换担保公司与现有证据相矛盾,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原告不是《个人二手楼按揭贷款代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案外人东莞盈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个人二手楼按揭贷款代理服务合同》的情况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卖双方及案外人东莞盈晖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另寻诉讼途径解决。根据双方确认的应付居间服务费的金额,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7568元。原告已通过微信及《佣金追讨书》的方式催促被告付款,被告逾期支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及律师费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向被告催讨居间服务费的情况,本院认定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晓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添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7568元及违约金(以7568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晓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添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添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晓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珺珺

审 判 员  刘秋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蓉施泽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