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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1737号

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付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付章;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吴庄巷**。

法定代表人:宋聚才。

被执行人:吕付章,男性,1953年10月31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繁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滔。申请执行人许昌市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付章、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豫10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付章、河南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滔)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志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