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陕0404执953号张某某、张某:咸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陕0404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人咸阳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本息共168355元。被执行人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667元,案件执行费2480.33元。账户名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82100788015000xxxxx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罚款或拘留。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联系人:执行局执行一庭张正王天怡地址:咸阳市河堤路中段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