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428民初1097号
原告:任发,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赫,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桂霞,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李学志,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任发诉被告杨桂霞、被告李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赫、被告杨桂霞、被告李学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并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64400元,合计134400元,并要求被告给付2019年3月9日至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杨桂霞、胡成军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9日被告杨桂霞与丈夫胡成军(已去世)以包工程为由向原告任发借款7万元,并约定月息2%,被告杨桂霞为原告任发书写借条一枚。被告李学志系该借款担保人。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未能给付,为此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杨桂霞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力偿还。
被告李学志辩称,钱是借来,担保也是我签的字,欠债应该还债,但是谁花钱应当谁还钱。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桂霞与胡成军(已去世)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9日被告胡成军以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由胡成军、杨桂霞为借款人,李学志为担保人的借条,借条注明月息2分,并口头约定该借款于2015年农历十二月底还清,此款至今被告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杨桂霞及已故丈夫胡成军向原告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胡成军已去世,杨桂霞既是借款人,又是胡成军的遗产继承人,应当负责清偿,被告李学志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没有注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保证,故推定为连带保证,现担保人以借款谁花钱谁还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对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桂霞偿还原告任发人民币7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5月9日起至还清时止,被告李学志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责任,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桂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刘广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谢东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