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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1455号

徐之龙与甘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之龙;甘世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徐之龙,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甘世友,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徐之龙与甘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5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3099元,未执行标的2230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之龙与被执行人甘世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甘世友于2019年6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案款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5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