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徐之龙,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甘世友,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徐之龙与甘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51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3099元,未执行标的2230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之龙与被执行人甘世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甘世友于2019年6月开始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案款至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特5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振 声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一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