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9856号之一本院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段瑞、姜长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一页第七行“…被执行人段端,女…”补正为““…被执行人段瑞,女…;”;裁定书第一页第十二行“…执行人段端、姜…”补正为““…执行人段瑞、姜…;”;裁定书第一页第十五行“…端名下…”补正为““…瑞名下”;
审判长 崔 扬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丽佳